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雇佣洪某贵帮忙运营天猫店铺,洪某贵为公司的店铺提供刷单、商品上架、代购货物等,运营过程中由洪某贵委托“刷单”平台进行刷单,公司承担相应的“刷单”费用。后因店铺需要更换“刷单”平台,公司在原“刷单”平台充值剩余的刷单款无法提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公司请求洪某贵归还剩余刷单款项45967.8元及利息,并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洪某贵之间约定的“刷单”行为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而是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由公司承担有关费用,再由洪某贵通过“刷单”平台雇请相应的刷手,购买公司经营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提高公司经营网店销量的目的。公司的店铺可因此受益,而其他销售同类产品的店铺反而失去竞争优势,双方约定的“刷单”行为严重扰乱网购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且“刷单”行为最后会将经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因此,双方约定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公司支付洪某贵相应的刷单款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遂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