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原告:张三
被告:李斯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斯于XXXX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XX元。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XX元,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
1.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XX元。
2.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XX元。
3. 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4.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5.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XX元。
被告李斯辩称:
1. 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并未达成口头协议,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 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并非购房款,而是借款。
3. 被告从未承诺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4.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斯于XXXX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XX元。
2.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XX元。
3. 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4.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5. 被告李斯在庭审中承认收到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但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非购房款。被告还表示从未承诺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6. 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1. 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
2. 被告在庭审中主张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借款而非购房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 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后,双方均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故本案无需调解。
4.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张三;
二、被告李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李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