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准则。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表里不一等不诚信销售的行为时有发生。本院边阳人民法庭近期依法化解了一起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经营者得到了应有的教训。现就该案进行释法析理,用以引导社会大众遵守诚实信用底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审查“欺诈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四个要件。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要认真进行验货,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好合同、发票等证据,发现被欺诈后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经投诉后未能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