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必须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作出诊断。但是职工对于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引用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