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而拍卖公告日不得计算在期间内,故从该日开始向前的第十五日0时前发布拍卖公告,才符合“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之要求。但原法院实际于该日10时发布拍卖公告,比法定时间晚10个小时,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实际影响公告的有效性,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涉案司法拍卖。
2、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原审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的情形,确实构成程序瑕疵,但是该瑕疵显然也不属于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案涉网络司法拍卖。
案例索引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2018)最高法执复87号】
争议焦点
拍卖公告期限不足法定期间或拍卖未通知当事人的是否应当撤销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评估及拍卖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结合华屹公司的复议理由,分析如下。
一、关于华屹公司认为评估程序违法的问题
华屹公司认为甘肃高院评估程序违法主要集中在:未通知华屹公司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未向其通知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缺乏客观性等。
(一)2004年施行的拍卖变卖规定第五条确曾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但于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评估拍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据此,人民法院确定评估机构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须采用随机方式,而当事人协商已并非确定评估机构的前置环节,本案评估行为系发生在2017年,应当依照评估拍卖规定第三条来确定评估机构,故甘肃高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采用网络摇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无不当。
(二)评估拍卖变卖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因为网络摇号选择评估机构已无需当事人到场,故对于因网络摇号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应将选择评估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而甘肃高院未以书面形式向华屹公司告知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确实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鉴于甘肃高院在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之前,已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华屹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被执行人洪本灿告知了拟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采用网络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在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后即将有关结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予以公示,华屹公司对于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可以了解,且选择评估机构过程本身符合随机确定的公正原则,故甘肃高院未向华屹公司通知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程序瑕疵尚不足以成为撤销案涉拍卖的理由。
(三)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两份评估报告均已向当事人送达,其中一份已由华屹公司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盖章,另外一份的司法专邮(EMS运单号:EY919048954CN)流程信息显示,该邮件已由洪甘福本人签收,故华屹公司主张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另外,从华屹公司后续就评估报告有关问题提出异议和复议的情况看,华屹公司也已知晓评估报告内容。故华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华屹公司认为涉案评估报告缺乏客观性,具体为评估报告存在估价过低以及评估报告过期等问题。但是,关于评估价格,甘肃高院以华屹公司所称的低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了首次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该拍卖结果客观反映了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反向说明评估价格并不存在过低的问题;而关于评估报告是否过期的问题,中瑞估价公司兰中瑞估字(2016)第7564号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甘肃高院首次拍卖的公告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处在有效期内,并未超期。
因此,华屹公司的此节申诉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华屹公司认为拍卖公告期限不足以及未就拍卖事宜通知其他被执行人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据此,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应予撤销,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体到本案:
(一)关于华屹公司主张的拍卖公告期不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甘肃高院确定的拍卖日为2017年12月31日,因此该院应在2017年12月31日的十五日之前发布拍卖公告。因2017年12月31日不得计算在期间内,故从该日开始向前的第十五日为2017年12月16日,“十五日前”即指2017年12月16日之前,因此甘肃高院最迟应于2017年12月16日0时前发布拍卖公告,才符合“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之要求。但甘肃高院实际于2017年12月16日10时发布拍卖公告,比2017年12月16日0时晚10个小时,存在程序瑕疵。但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拍卖公告期不足时间毕竟只有10个小时,且一日0时至10时之间通常并非有意竞拍人查询、浏览公告的热点时间,不至于实质影响公告的受众范围,故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实际影响公告的有效性,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涉案司法拍卖。至于华屹公司关于甘肃高院确定的拍卖日为节假日,应当顺延的主张,因“拍卖十五日前公告”须先确定拍卖日,再往前倒算拍卖公告应予何日之前发布,系以拍卖日为起算点的期间逆算,而非以拍卖公告之日为起算点的期间顺算,故不应将拍卖日视为自拍卖公告之日开始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其并不存在节假日顺延的问题。
(二)关于华屹公司主张的甘肃高院未就拍卖事宜通知其他被执行人的问题。网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据此,甘肃高院应就网络拍卖事宜通知华屹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物流城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等。因拍卖标的物系华屹公司所有,甘肃高院已将有关拍卖事宜通知华屹公司。如果存在没有通知物流城公司等其他被执行人的情形,确实构成程序瑕疵,但是该瑕疵显然也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案涉网络司法拍卖。
综上,华屹公司的此节申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华屹公司认为拍卖涉案项目损害其作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就其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华屹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开发公司,并非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其关于拍卖涉案项目损害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司法拍卖对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采取涤除原则,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因司法拍卖而归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虽然可以就拍卖款项优先受偿,但不得以其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故,即使华屹公司是案涉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其优先受偿权也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其不得以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也不得主张合法的司法拍卖损害其优先受偿权。
四、关于华屹公司认为物流城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的问题
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84号民事调解书,华屹公司是本案的主债务人,物流城公司是连带保证责任人,均负有履行判决之义务,执行程序均可依法对其强制执行。物流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物流城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依法中止,但并不意味着对华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应中止,华屹公司以物流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由要求中止对华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系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执行程序,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至于华屹公司主张华融甘肃分公司会重复受偿的问题,此可通过执行法院与破产受理法院的具体协调配合以避免,不能成为中止对华屹公司执行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即使在物流城公司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法同时强制执行华屹公司和物流城公司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也应做好统筹,避免出现让债权人重复受偿的问题,而华屹公司亦不得以同时执行自己和物流城公司会导致债权人重复受偿为由,要求中止对自己的执行。
五、关于华融甘肃分公司转让案涉债权的问题
华屹公司认为华融甘肃分公司转让案涉债权未通知华屹公司,甘肃高院亦未告知华屹公司,但是,华融甘肃分公司系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变更债权人为东方甘肃分公司;甘肃高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6)甘执33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东方甘肃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均发生于案涉司法拍卖之后,与案涉司法拍卖的效力并无关联。华屹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案涉司法拍卖,缺乏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