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法龙等5人称郑州市政府征收史法龙等5人集体土地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史法龙等5人至今未收到征地补偿款、过渡费,也未获得安置房屋,请求郑州市政府赔偿财产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征收史法龙等5人集体土地的行为,系因违反听证、公告等法定程序被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该征收行为并未直接对史法龙等5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案涉征收土地批复仍具有法律效力,郑州市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并不影响史法龙等5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史法龙等5人以郑州市征地行为违法请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