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阿云早年丧妻。后来,阿云凭借聪明的头脑抓住历史机遇成为了一名亿万富豪,并且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天有不测风云,阿云在一次出差过程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了亿万家财。
但聪明的阿云早就留下了遗嘱并委托私人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阿云的亲属分别是:母亲、妹妹、大儿子、二儿子、女儿、孙子。另外,还有阿云其他生前好友。
遗嘱大致分为以下几点:(1)阿云控制的几家公司的股权,四成给了大儿子、三成给了二儿子,一成分给了女儿和妹妹,母亲没有分得公司股权。(2)46套房产,10套归母亲,5套归妹妹,三个子女各分得5套,赠送给孙子2套,赠送给自己的生活助理小红2套,捐赠给福利院1套,捐赠给母校某小学1套。(3)存款及有价证券,母亲、妹妹、三个子女各分得一成。(4)其余遗产如收藏品、车辆、奢侈品等也分配了约一半,另一半没有涉及。(5)剩余的两成公司股权、10套房产、五成存款及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均委托某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所产生的相应收益扣除成本后,每年拿出40%由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分,剩余60%捐赠给社会。以上就是整个遗嘱的内容。遗嘱公布以后,各继承人一片哗然,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的反对赠送给助理小红的两套房产,认为小红是外人不应该分得遗产;有的认为自己分到的遗产太少;有的认为遗产不应赠送给福利院、小学;有的不认可遗嘱信托等等。那么,问题来了。阿云能否在遗嘱中这样处分自己的财产呢?这份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仅可以在其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予以处分。虽然立遗嘱的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法律仍然保护其以遗嘱的方式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愿。这也是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原因。
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把自己全部的、部分的或者个别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主体,即法律上所称的"遗赠”。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还可以通过预先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并将交付信托后财产的管理、分配、运用等在遗嘱中列明。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信托财产将转交于受托人,由其依据委托人订立的遗嘱处分信托财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阿云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故阿云通过遗嘱这样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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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留下两套房屋,以及银存款100余万元。他的老伴已于早年先于他去世了。李大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二强和二儿子李三强,因父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议。李二强拿出了一张李大强自己写的《声明》,声明记载内容为:本人李大强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均归我的大儿子李二强所有。上述内容是本人自愿,与他人无关。声明落款处李大强没有签名,但盖有私章和按的手指印,落款时间为2021年 2月。李二强认为《声明》系李大强所立遗嘱,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李三强则认为《声明》不是遗嘱,父亲的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两兄弟一人一半。主要理由为:这份文件的标题不是“遗嘱”而是声明;文件内容未记载对死后财产的处分;文件未注明房产的具体位置和存款的开户行;文件的落款处没有李大强的签名,并且落款日期没有写“日”。事后,李二强和李三强协商不成,李三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声明无效,自己按照法定继承分得父亲的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李大强写的这份声明是遗嘱吗?这份文件能产生遗嘱的效力吗?我们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此条规定,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作出处分。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是最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
(1)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一方面可以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另一方面也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如果是打印好内容再签名,或者由他人代笔,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是否属于有效的打印遗嘱或者代书遗嘱,需要另当别论。
(2)遗嘱人亲笔签名。既不能只有印章、指印,也不能由别人代签。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一律无效。
(3)注明年、月、日。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从时间方面辨明真伪,且能查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当有多份遗嘱时,还有助于判定哪份遗嘱是最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上述三个要件缺失或者不规范、有瑕疵,可能导致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至于自书遗嘱的格式、内容则因人而异,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无语病、无歧义即可。
通过以上分析,案例中李大强所写的声明只加盖私人印章和按手指印并无亲笔签名。另外,落款日期只有年和月,没有写明具体哪一日。因此,这份声明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自书遗嘱的约束力。李大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李二强和李三强共同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