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2022年6月,75岁的李大强去
世,留下两套房屋,以及银存款100余万元。他的老伴已于早年先于他去世了。李大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二强和二儿子李三强,因父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议。李二强拿出了一张李大强自己写的《声明》,声明记载内容为:本人李大强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均归我的大儿子李二强所有。上述内容是本人自愿,与他人无关。声明落款处李大强没有签名,但盖有私章和按的手指印,落款时间为2021年 2月。李二强认为《声明》系李大强所立遗嘱,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李三强则认为《声明》不是遗嘱,父亲的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两兄弟一人一半。主要理由为:这份文件的标题不是“遗嘱”而是声明;文件内容未记载对死后财产的处分;文件未注明房产的具体位置和存款的开户行;文件的落款处没有李大强的签名,并且落款日期没有写“日”。事后,李二强和李三强协商不成,李三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声明无效,自己按照法定继承分得父亲的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李大强写的这份声明是遗嘱吗?这份文件能产生遗嘱的效力吗?我们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此条规定,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作出处分。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是最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
(1)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一方面可以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另一方面也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如果是打印好内容再签名,或者由他人代笔,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是否属于有效的打印遗嘱或者代书遗嘱,需要另当别论。
(2)遗嘱人亲笔签名。既不能只有印章、指印,也不能由别人代签。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一律无效。
(3)注明年、月、日。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从时间方面辨明真伪,且能查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当有多份遗嘱时,还有助于判定哪份遗嘱是最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上述三个要件缺失或者不规范、有瑕疵,可能导致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至于自书遗嘱的格式、内容则因人而异,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无语病、无歧义即可。
通过以上分析,案例中李大强所写的声明只加盖私人印章和按手指印并无亲笔签名。另外,落款日期只有年和月,没有写明具体哪一日。因此,这份声明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自书遗嘱的约束力。李大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李二强和李三强共同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