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您分享的话题是,代书遗嘱怎样写?
老李早年丧妻,共生育三子都已成年分别是:李大强、李二强、李三强。老李名下有两套房屋,该房屋属于老李婚前个人财产。
2022年9月,老李病重住院,由大儿子及大儿媳照顾。为避免三个儿子为了房产发生纠纷,文化程度低、书写困难的他打算找人代写一份遗嘱。
有一天,懂一点法律的朋友老张来探望老李,刚好老李的大儿媳王某也在。在老张的建议下,老李让王某代书了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有两套房屋。本人去世后,该两套房屋全部由大儿子李大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王某代书完后,老张将遗嘱读给老李听,老李很满意。后来,老李、老张、王某均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名,注明了年、月、日。三个月后,老李去世。李大强拿出该代书遗嘱,主张两套房屋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李二强、李三强则不认可该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来了:该代书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通过以上规定,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须有见证人在场证实代书遗嘱的内容、过程等。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为了让见证人之间互相证实、相互监督。
(2)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由其中一人代书”,是指始终由代书人一人完成全部代书内容,不允许多人代书。遗嘱人签名是为确认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代书人签名是为确认本人代书并在场见证;其他见证人签名是为确认其在场见证了遗嘱人签名,确认遗嘱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在场见证了代书人的代书行为及见证行为。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无签名的,签名不全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3)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其作用为:有助于从时间方面辨明真伪;有助于查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有多份遗嘱时,有助于判明哪份遗嘱是最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是一项复杂的、涉及遗产继承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心智完善程度不够、能力不足,不能担任见证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指的是因自身能力局限而不能担任见证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等。另外,见证人在某些特定状态(如严重醉酒、吸毒)下"见证”遗嘱的,也应属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5)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本身就是遗嘱的相关方,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且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不受外界影响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6)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会使见证失去客观、真实、公正,易发生诱导、欺骗,或迫使遗嘱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发生争议时,这些人也可能因利害关系而作伪证。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王某是继承人李大强的配偶,与李大强有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由王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无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