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建设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边界、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过程、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区域,经科学论证,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做好国家公园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相关工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引用法条
国家公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