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基于本条关于遗产管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本规定,可以酌情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因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对于遗产管理和分配往往存在分歧和矛盾,一般不会形成关于遗产管理人报酬的约定。
实践中可以遵循以下思路:遗产管理人同时是继承人,原则上不为其确定具体报酬,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确提出并达成一致;遗产管理人系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明确提出收取报酬的请求,可以先由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遗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理由、标准及相关依据,由法院酌情确定是否向遗产管理人支付报酬以及支付报酬的数额和期限。
由于遗产分配完毕后遗产管理人再向继承人主张报酬存在难度,且不利于调动遗产管理人的积极性,可由法院预留或冻结部分遗产,以备将来支付报酬所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