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界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违约行为的认定
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且无合法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等),构成工期违约。发包人需提供施工合同、进度计划表、监理日志等证明约定工期及实际进度;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需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工期索赔签证、不可抗力证明等。
质量不符: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整改通知记录等;承包人可抗辩质量问题系因发包人提供材料缺陷或设计错误,需提供材料验收单、设计图纸签收记录等。
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违约行为: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合格材料、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未履行协作义务等,均构成违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