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石某起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紫椴树的行为,未达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索引(2023)黑75刑终35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石某起系黑龙江省东宁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2022年冬,石某起为获取烧柴,擅自到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XX林场施业区某某林班X小班内,使用手刀锯非法采伐紫椴树一株。经检验鉴定,被采伐的紫椴树蓄积0.0759立方米,是天然野生树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经评估鉴定,被采伐的紫椴树价值人民币280元,生态恢复费人民币13元。当日8时许,石某起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森侦大队投案,并缴纳林木价值费和生态恢复费共计人民币293元。
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石某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在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石某起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紫椴树的行为,未达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石某起所提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2023)黑75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石某起无罪;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刀锯一把,依法返还上诉人石某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