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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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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4:11:2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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