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通常如下:
1、一般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原则上都需承担责任。例如,宠物狗咬伤路人、家养牲畜闯入道路导致行人受伤等,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如故意挑衅、逗弄动物)或重大过失(如无视明显警示标识靠近危险动物)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未采取安全措施: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牵绳、未对危险动物进行有效约束)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4、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存在免责或减责事由,需承担全部责任。
5、动物园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6、遗弃、逃逸的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7、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