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诉讼解除和仲裁解除,在基于法定解除事由方面是基本一致的,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但仲裁解除还需满足仲裁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诉讼解除的申请条件:根据《民法典》,主要包括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担保合同目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清偿完毕等。出现以上情形时,担保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担保合同。
仲裁解除的申请条件:除了上述法定解除事由外,根据《仲裁法》,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协议应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并说明基于何种法定事由;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主要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若担保合同纠纷在此范围内,仲裁机构才可受理。
无论是诉讼解除还是仲裁解除,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解除事由,从而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