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开了个网店,卖了一批玩具,结果被品牌方起诉商标侵权,经过一番折腾,最后赔了5万块钱。老王拿着付款凭证,心里越想越憋屈:货是上家发的,宣传图是厂家给的,凭什么最后是我这个“二传手”赔钱?这5万块,能找我的上家或者厂家要回来吗?
如果你也像老王一样,作为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小店老板,因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权(可能是专利,也可能是商标),被权利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或者被平台投诉下架,最终自己掏腰包赔偿了事,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写的。答案是:不一定,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支持你向上游追偿。关键在于你的操作是否得当,证据是否齐全。
核心结论:两条路,总有一条可能走得通经销商赔钱后想追回损失,法律上主要看两条线,这两条线往往交织在一起:
1.合同线(违约责任):你和上家(供货商)、厂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或供货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即你的上家或厂家)负有保证他卖给你的东西没有权利瑕疵的义务,也就是要保证商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商品侵权导致你赔钱,这属于供货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2.侵权线(内部责任分担):如果上游的厂家或经销商本身就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源头销售者,那么他们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你,可能对权利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你们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当你作为销售者先行向权利人赔偿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你实际承担了超过自己应份额的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即侵权的源头)追偿。简单来说,要么告他违约,要么告他侵权连带责任,总有一个理由能支持你把赔出去的钱,从真正的“祸首”那里要回来一部分甚至全部。
能不能追,能追多少,取决于具体情况。
下面五种情形,请对号入座:
情形一:合同白纸黑字有约定——追偿最容易
如果你的进货合同、订单或聊天记录里,上家或厂家明确承诺“保证正品”、“保证有合法授权”、“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等条款,那么恭喜你,你手里握着一把“尚方宝剑”。一旦出事,你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你所有的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这是最清晰、最有力的追偿依据。
情形二:合同没写,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承诺——仍有戏
很多小生意靠的是信任,合同并不规范。但如果上家曾向你出示过虚假的“品牌授权书”,在宣传页上印着“官方正品”,或者能提供看似正规的进货发票,这些都会让你产生“这是正品”的合理信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约定不明时,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这些宣传和承诺构成了交易背景,法院通常会认定供货方负有默示的保证义务。因此,你依然可以基于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
情形三:你明知或应知是假货还卖——追偿打折,甚至倒贴
如果你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货源来路不明,或者已经被消费者或平台多次投诉侵权,你仍然继续销售。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和《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你作为销售者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甚至在权利人起诉你时,连“合法来源”抗辩都可能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使你能向上家追偿,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原则的精神),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摊损失,你很难追回全部赔款。
情形四:上家或厂家就是造假源头——追偿逻辑最顺
如果你的上家就是仿冒品的生产商,或者明知是假货还批发给你的经销商,那么他们就是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你作为下游销售商,虽然也构成了侵权,但过错程度相对较轻。你对外赔偿后,可以向这些源头追偿。此时,你们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责任大小确定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但作为侵权源头的上家,其责任份额显然会远大于你,你追回大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可能性很大。
情形五:你未经上家同意,赔了“天价和解金”——可能被质疑
权利人在起诉时可能会虚高索赔。如果你在没有通知上家、也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就匆匆与权利人以一个较高的金额达成和解并付款。事后追偿时,上家很可能会抗辩:“这个金额不合理,你不该赔那么多!”因此,在面临索赔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你的上家,并与其协商共同应对,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一个公允的赔偿数额,对你后续的追偿行动更为有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