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咨询率很高的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我是隔半年后就提起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还是需要等一年后再提?
实务中,很多人选择隔半年之后就起诉,但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这个问题的设置针对的是那些特别较真的人,如果问是否一定判离,那答案当然是“不一定”。严谨些回答是可能,大概率会判离。
目前各个地方的法院的实际处理结果也不相同,因为每一个家事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同类案例的判决并不具备很大的参考性。
比如有案例第一次起诉后撤诉,隔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法院依然判决不准离婚,原因是法院认为第一次起诉后撤诉,并且是因为调解和好结案的,在原告无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而另一个案例第一次起诉,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代理的当事人选择隔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基于第一次提交的证据中有体现家庭暴力、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我方当事人离婚意愿坚决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法院给予了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64页载明:“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最高院民一庭更倾向于将隔六个月再次起诉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而酌定的权利。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写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但民法典将“可判决离婚”修改为“应当准予离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关于这一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65页载明:“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准予离婚。”可见,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作为法定感情破裂情况,一般应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个法律规定,一个是陈述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一个是陈述双方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