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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是大事 借名购置安置房被判无效怎么办?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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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09:18:28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肖先生与钟女士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位于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处小院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五人,分别为肖先生夫妇、肖先生的父母及肖先生夫妇的儿子。肖先生夫妇觉得安置房面积太小且户型不好,就不想购买。为此肖先生找到他在北京工作的河南老乡张某,张某正好缺房居住也想买房,双方便协商由张某借名购得了该房。为防止日后发生争执,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安置房的购房合同以肖先生的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契税及维修基金等均由张某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尽归张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先生出面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合同,张某依约定付了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取得一套安置房。该房交付后一直由张某实际居住。2015年10月份,肖先生取得了该房的房产证。2016年,钟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

 

   1、拆迁房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购房时一定要搞清楚房屋的性质。此类房屋的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适用国家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该类房屋的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肖先生和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间,自肖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起尚未满五年,按相关规定该房不得买卖。

正因为此,肖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在房价猛涨的今天,张某可以向肖先生主张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