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院在诉讼中对于证据是如何审查的,才能知道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审查我们手中的证据,一般会从三个方面审查。
第一个方面,是证据的真实性。
就是你提交的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伪造、变造的。
例如你提交一个会议记录,想证明争议各方曾经召开过会议,已经明确争议地的归属。但对方可能提出我们根本没有参加过这类会议,你的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这就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
法院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有时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够确定。我们需要了解,政府或者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送给争议的各方。如果我们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个方面,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合法,会考虑你的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例如我们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要有公证员的个人签名,同时要有公证机构的盖章等法定的形式。不符合任何一个形式要件,我们提交的证据的形式就是不合法的,政府或者法院也不会采纳。
再一个就是,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不是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形。
而且,证据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
我们经常说,有些证据是通过偷拍、偷录取得的。
不是说不能偷拍、偷录取得证据,而是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你不能做侵害别人隐私和权利的事情,不能通过暴力手段收集证据等等。
第三个方面,是看证据是否和案件存在关联性。
例如本来我们是和某某某产生了土地权属纠纷,但是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却出现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土地证。而且证载的地块,也和争议地没有多大关系,这就属于证据缺乏关联。
当然,如果对方提交这个证据,证明目的是想证明在第三人的证上记载的土地所属的情况,和我们本案的情况是相同的,政府应当同类情况作出同类处理,这样也可以算作是存在关联。
有效的证据,政府和法院都容易采纳,都需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