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的情形并不少见,而不少夫妻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反复权衡利弊后并不想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婚内也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处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
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度,在此情形下,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受损害一方的对另一方内的婚内赔偿,即相当于用自己的钱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无实际意义。但是,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的夫妻一方进行婚内经济赔偿。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