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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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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11:27:24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4日,马某某与信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1日,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二人共同生活在安丘市某小区。2023年1月1日,马某某与信某某订婚,现场的彩礼盒中装载现金10.18万元。二人于2023年1月14日拍摄婚纱照。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马某某与信某某在安丘市某小区共同居住。在此期间,二人购买生活日用品,共同进行家务活动,以家庭为共同体处理社会事务,共同生活。

  2023年8月起,两人因结婚财物、房屋问题发生矛盾,马某某于2023年9月26日要求解除婚约。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2日起,马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信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索要彩礼未果。2024年1月12日,马某某将信某某及其父母信某战、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8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信某某及其父母是否应返还马某某彩礼及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合本案情况,马某某以与信某某缔结婚姻关系并维持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向信某某给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因矛盾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马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其要求信某某返还彩礼,应予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马某某与信某某曾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以家庭为共同体处理社会事务。在案证据亦能证实信某某为共同生活有所付出,信某某对解除婚约不存在明显过错。若全额返还彩礼,显然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及实际付出不符,既不利于维护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也不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信某某、李某某、信某战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6万元。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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