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对此问题的判断,应当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考量,并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除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外,还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主体没有身份限制,承包标的不具有社会保障性,发包方式呈现市场化属性,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为明显,《民法典》将其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中剥离,也是对此种承包方式主体平等性、权利配置市场性、权益财产性的尊重,因此,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土地经营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