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对此问题的判断,应当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考量,并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在我国法律上也存在例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据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权主张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种植树木的收益周期长,承包期相对也较长,故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