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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企业不认账?微信聊天记录成铁证,3步让他赔到哭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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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21:21

张彩

张彩 律师

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

  工伤后企业不认账?微信聊天记录成铁证,3步让他赔到哭

  一、企业“不认账”的惯用伎俩:微信记录是你的“反杀武器”

  “我们没签劳动合同,你不是我司员工,工伤跟我们没关系!”这是工伤职工小周收到的企业回复。但他打开手机微信,翻出与部门主管的聊天记录——“下周车间加班,你负责3号机器”“上个月工资打卡里了,注意查收”“你这伤是在车间弄的,先去医院看看”……这些看似普通的聊天内容,最终成了仲裁庭上的“铁证”,让企业不得不支付12万工伤赔偿。

  在工伤维权中,约40%的企业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因工受伤”为由不认账,而微信聊天记录是破解这类抵赖的“低成本利器”——它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还能直接锁定工伤事实,甚至能推翻企业的虚假辩解。本文将拆解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教你如何用3步把聊天记录变成胜诉关键,让不认账的企业乖乖赔偿。

  二、第一步:先搞懂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门槛”

  不是所有微信聊天都能当证据,法院/仲裁委认可的微信记录需满足“三性”要求:真实性(聊天是真实发生的)、关联性(内容与工伤/劳动关系有关)、合法性(获取方式合法)。

  (一)哪些微信内容能当“铁证”?

  1.证明劳动关系的内容

  -工作安排:“明天9点到公司开会,带好项目方案”“你负责的客户订单今天要完成”;

  -工资发放:“上个月工资转你微信了,扣了社保实发5800”“年终奖下周五统一发,你的是8000”;

  -身份确认:聊天对象的微信昵称/备注是“王主管”“李经理”,且聊天中提到“公司”“部门”等信息;

  -工作成果:发送的工作文件(如设计图、报表)、客户沟通记录等。

  2.证明工伤事实的内容

  -事故描述:“今天在车间搬货时摔了,胳膊疼得动不了”“主管说让我先去医院,费用公司报销”;

  -企业承认:“你这是工伤,公司会负责的”“先休息,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后续沟通:“医生说要休养3个月,公司这边怎么处理?”“领导说让你先写个工伤申请,下周交上来”。

  (二)哪些微信内容没用?

  -无关闲聊:“今天天气真好”“晚上一起吃饭吗”(与劳动关系、工伤无关);

  -单方陈述:只有你说“我在公司受伤了”,对方没回复或回复“不知道”;

  -无法确认身份:聊天对象是“微信用户12345”,无法证明是企业员工。

  三、第二步:把微信聊天记录“包装”成合法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需按法定要求固定、提交,否则可能不被采纳。正确操作分3步:

  (一)第一步:完整截图+录屏,保留原始记录

  1.截图要完整:从聊天开头到结尾,包含聊天对象的头像、昵称、聊天时间、所有内容(不能只截部分);

  2.录屏更保险:打开手机录屏功能,从微信主界面进入聊天窗口,完整播放聊天内容,同时展示聊天对象的个人信息(如微信号、朋友圈动态,证明是企业员工);

  3.不要删除原始记录: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是“原始载体”,提交证据时可能需要当庭展示,删除后无法恢复会影响效力。

  (二)第二步:做“证据公证”,提升可信度

  如果企业质疑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比如声称“不是我司员工发的”),可以去公证处做“电子证据公证”:

  1.携带手机、身份证到公证处,说明需要公证的微信聊天内容;

  2.公证员会现场操作,记录聊天记录的获取过程,并出具《公证书》;

  3.公证后的聊天记录效力更高,几乎不会被反驳。

  (三)第三步:整理成“证据清单”,清晰标注

  把截图/录屏文件按时间顺序整理,附上《证据清单》,写清楚:

  -证据名称:“微信聊天记录(与王主管2025.3.1-2025.5.10)”;

  -证明目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是在工作中受伤”;

  -页码:方便仲裁员/法官查看。

  四、第三步:用微信记录“锤死”企业的3个实战场景

  (一)场景1:企业说“你不是我司员工”——用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小吴在一家装修公司做水电工,没签劳动合同,受伤后企业不认账。他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

  -“小吴,明天去XX小区3号楼做水电,工具公司会送过去”;

  -“3月份工资5000,转你微信了,查收”;

  -张老板的朋友圈有公司装修项目的照片,配文“我司团队效率真高”。

  仲裁委结合这些聊天记录,认定小吴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工伤责任。

  (二)场景2:企业说“你不是因工受伤”——用聊天记录锁定工伤事实

  小林在电商仓库打包时被箱子砸伤,企业说“你是下班路上受伤的”。他提交了与仓库组长的微信聊天:

  -受伤当天15:30:“组长,我被箱子砸到脚了,现在动不了”;

  -组长回复:“你先坐旁边休息,我让同事送你去医院,记得开诊断证明”;

  -后续:“医生说骨折了,要休养2个月,公司这边怎么报工伤?”“领导说让你先把材料交上来,我们走流程”。

  这些聊天记录直接证明“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地点是工作场所,原因是工作内容”,企业的辩解不攻自破。

  (三)场景3:企业说“你自己操作不当”——用聊天记录证明企业过错

  小陈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企业说“是你违规操作导致的”。他提交了与主管的聊天记录:

  -“这台机器的安全防护坏了,容易夹手”“知道了,先凑合用,下周会修”;

  -受伤后:“我被机器夹到手了,就是那台没修的”“先去医院,后面再说”。

  聊天记录证明企业明知机器有安全隐患却未维修,存在过错,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五、企业可能的反驳及应对方法

  (一)反驳1:“这不是我司员工的微信”

  -应对:拿出聊天对象的工作证照片(若有)、其他同事的证言(证明该微信是企业员工)、企业官网/招聘信息上的联系人信息(与聊天对象一致)。

  (二)反驳2:“聊天记录是P的”

  -应对:展示手机里的原始聊天记录,或提交公证后的《公证书》(公证后的证据很难被推翻)。

  (三)反驳3:“聊天内容是断章取义”

  -应对: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从开头到结尾,证明内容是连贯的,没有删减。

  六、案例:微信记录“零成本”胜诉,企业赔12万

  案情:2025年2月,小郑在一家餐饮公司做服务员,没签劳动合同,擦玻璃时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腰椎骨折。企业不认账,说“小郑是临时工,跟公司没关系”。

  小郑提交的微信证据:

  1.与“李店长”的聊天记录:“明天开始你负责二楼的服务,早上9点上班”“1月份工资4500,转你了”;

  2.受伤当天的聊天:“我擦玻璃时摔了,腰动不了”“你先叫救护车,我马上到医院”;

  3.李店长的朋友圈:“店里新招的服务员小郑,干活很勤快”(配小郑工作的照片)。

  结果:仲裁委认定小郑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属于工伤,裁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万元。企业不服起诉,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维持原判。

  七、总结:微信聊天记录是工伤维权的“万能钥匙”

  对很多没签劳动合同、没保留书面证据的工伤职工来说,微信聊天记录是“救命稻草”——它能证明劳动关系、锁定工伤事实、揭穿企业谎言,而且获取成本几乎为零。

  记住这3个关键:

  1.平时多留存:工作中的聊天记录不要删,尤其是涉及工作安排、工资、受伤的内容;

  2.固定要合法:截图、录屏、公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3.提交要清晰:整理成证据清单,明确证明目的。

  别再觉得“没合同就没法维权”,你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就是让企业认账、乖乖赔偿的“铁证”。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读: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解读:明确微信聊天记录(即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解读: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法院会从生成环境、存储方式、提取方法等方面审查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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