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指病情严重、无法在监内治疗且可能危及生命,或治疗周期长、监内医疗条件无法满足的疾病(如严重传染病、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疾病等)。对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需提供医院孕检证明,“哺乳”指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该情形不区分罪名轻重,仅需核实生理状态,目的是让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更好地照顾好婴儿。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同时需证明其暂予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无暴力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良好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