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行驶发生事故的判责通常依据以下原则和情况进行判定:
依据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在交替通行时,一方车辆故意抢行,导致与正常交替通行的车辆发生碰撞,抢行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两车在交替通行时,一方车辆未按规定交替,但另一方车辆也存在超速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可能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在交替通行过程中,因突然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如山体滑坡、道路突然塌陷等,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各方均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