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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昨天
#综合咨询
2025-05-10 13:05:04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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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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