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市场,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由买方“先拿货后付款”,是一种建立信任基础上的便捷交易形式。但买方拿到货物后,却拒绝付款,卖方应如何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关系呢?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方拖欠货款8年之间,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买方支付欠付的货款及利息。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陆续从某电线公司购买电线若干,双方口头约定了单价,并按照交易习惯由周某先拿电线,后根据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价格。2015年2月,双方进行核算,周某应向某电线公司支付购买电线的货款共计11180元,周某遂向某电线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付某电线公司货款11180元的事实。
事后,周某陆续向某电线公司支付了5180元。某电线公司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向周某催要剩余6000元货款,但周某均以各种借口一再拖欠。无奈之下,某电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及8年期间的利息463元。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向某电线公司购买若干电线,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是否双方经过核算货款,结合周某出具欠条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某电线公司已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周某应依约支付货款。故判决某电线公司向周某支付尚欠的6000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即便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也能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各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易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在交易沟通环节,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无书面合同的,一方凭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买卖关系,法院会结合交易方式、习惯及其他证据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无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等,也可作为证明依据(相反证据可推翻)。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订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调取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为口头约定或电子沟通的交易提供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送货单、聊天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均属于法定证据类型,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买卖关系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