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实际贩卖的是真毒品为唯一前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并具有贩卖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贩卖行为。
刑法理论中,“对象不能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犯罪对象不存在或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导致犯罪无法既遂。误卖假毒品即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行为人意图贩卖毒品(真毒品),但实际对象是无毒品成分的假毒品,无法实现“危害毒品管理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结果,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
若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仍以“毒品”为名向他人贩卖(如谎称是冰毒骗取钱财),则因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贩卖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