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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和决定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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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15:34:45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召开要求】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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