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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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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2 16:46:36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某公司向张某的账户分4次转款合计31万元,并在四份银行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借款。某公司所称的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任何款项。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辩称,其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为业务合作,案涉款项为货款。张某提供了案涉四笔转账的银行回单,在回单中没有任何显示“借款”的字样。某公司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某公司主张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等书面证据,某公司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诉讼,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摘要、用途栏中虽载明“借款”“张某借款”,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张某账户的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中某公司的相应转账并未显示“借款”。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转账,此时某公司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其成立并非仅凭转账即可认定。借贷合意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即双方是否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交易关系的话,的确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的可能,因而在原、被告有其他交易关系时,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同时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确困难较大,因而,可以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其已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分析、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尽管原告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但被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中确未显示原告单方备注的“借款”,在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不能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这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在作出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进行转账备注时应当注意,单方备注“借款”无法体现借贷合意,不必然对收款方产生约束力。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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