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入库编号:2024-07-2-115-004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作承包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诉讼主体起诉条件民间借贷裁判要旨: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一、案件简介2018年4月22日,第三人史某廷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五华某小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8年5月29日、2019年5月24日,史某廷与原告陈某明先后签订两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明分别带资150万元、100万元,负责工地总施工;史某廷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分别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润40万元。合同履行中,陈某明实际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由史某廷按约支付。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但陈某明因未获约定款项,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三人史某廷、被告五华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7622.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五华某公司辩称:陈某明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虚构事实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恶意索取他人权益,侵害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既不存在合伙关系,更不是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权主张他人权益,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粤1424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明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裁定书已生效。二、争议焦点原告陈某明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即陈某明与史某廷是否为合伙关系、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案件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三、法院裁判理由与依据1.否定合伙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合伙关系的核心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案涉两份合同明确约定,陈某明投入的资金不承担项目亏损风险,无论工程盈亏均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符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固定回报”的特征,而非合伙关系。2.否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施工人需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组织施工,且需举证证明施工事实、工资支付、结算资料报送等关键行为。陈某明仅为史某廷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或实际组织施工、支付工人工资等,故不构成实际施工人。3.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陈某明与五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既非合伙承包人也非实际施工人,不符合起诉需具备“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应驳回起诉。四、合伙承接工程情况下工程价款如何主张关于此问题,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搜索关键词“合伙,实际施工人,单独起诉,发包人”,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在分析此问题时,主要需要关注和考虑如下三个问题:(1)、主张权利一方与另一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2)、合伙关系是否足以使主张权利一方获得实际施工人身份?(3)、主张权利一方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单独起诉发包人?1.主张权利一方与另一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1)合伙关系的认定需以书面协议或有效举证为基础在判断合伙关系时,法院强调需以书面合伙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共同施工合意。在【(2024)鄂02民再41号】案中,法院认为主张存在口头合伙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未提供书面协议且对方不予认可,仅凭资金往来(如代付租赁费、人工费)不能直接认定为合伙关系。类似地,【(2024)苏13民终2211号】案指出,原告与第三人虽存在经济往来,但需结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资金投入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方主张认定合伙。(2)共同承接工程并分配利润可视为合伙关系当双方共同参与工程承接、管理及利润分配时,可能被认定为合伙。例如,【(2024)黔01民终12828号】案中,法院认定蔡某、陈某等人通过签订《内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构成合伙关系。但该认定需以明确的共同行为为基础,如【(2024)苏0803民初9063号】案所述,若原告与第三人仅存在经济往来而无共同施工、管理的证据,则不能成立合伙。参考案例:【(2024)鄂02民再41号】;【(2024)苏13民终2211号】;【(2024)黔01民终12828号】2.合伙关系是否足以使主张权利一方获得实际施工人身份(1)实际施工人身份需以独立投入人财物为要件法院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核心标准是对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并组织施工。在【(2024)鄂02民再41号】案中,余某因独立完成施工投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而主张与其合伙的钱某因未证明共同投入未被认可。类似地,【(2025)湘04民申21号】案指出,谢某必退出合伙后单独组织施工并签订承包合同,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得以成立,而合伙期间的身份需以共同投入为前提。(2)合伙关系中的分工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若合伙各方均参与施工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施工人。例如,【(2024)黔01民终7257号】案中,法院认为蔡某等人合伙承接工程并共同实施施工,整体构成实际施工人。但若仅提供资金或管理协助,如【(2024)鄂01民终9516号】案所述,张某虽主张与刘某波等人合伙,但未直接投入资金或组织施工,故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24)鄂02民再41号】;【(2025)湘04民申21号】;【(2024)黔01民终7257号】3.主张权利一方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单独起诉发包人(1)突破合同相对性需满足特定条件实际施工人单独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受严格限制。在【(2024)鄂09民终3257号】案中,法院明确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因其不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类似地,【(2024)黔05民终8025号】案指出,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起诉总发包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2)共同施工情形下可单独主张权利若原告作为合伙成员之一已实际参与施工,且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其施工行为,可能获得单独起诉资格。例如,【(2024)黔01民终12828号】案中,袁某虽与蔡某等人合伙,但因独立完成部分工程且发包人未提出质量异议,法院支持其单独起诉。但该权利仍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如【(2024)苏0922民初6909号】案所述,若工程未结算或付款条件未成就,则单独起诉可能被驳回。参考案例:【(2024)鄂09民终3257号】;【(2024)黔05民终8025号】;【(2024)黔01民终12828号】五、相关建议若部分合伙人单独起诉,法院会依据必要共同诉讼规则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原告。若其他合伙人明确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仅审理该部分合伙人的主张;若其他合伙人未放弃,法院会判决发包人向合伙体支付工程款,再由合伙体内部结算。因此,合伙承揽工程的情形下,未与发包人签约的合伙人不能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主张权利:1.合伙体需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即合伙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等情形无效,且合伙体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2.未签约合伙人需证明其系合伙体的成员(即参与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3.需遵循必要共同诉讼规则,即部分合伙人单独起诉时,法院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其他合伙人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