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原因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男性早于22周岁,女性早于20周岁)、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2.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仅为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行使时效
·无效婚姻:一般无时效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有关主体可随时请求宣告无效。但存在例外,如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起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宣告无效。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自始至终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式与无效婚姻类似。
5.公权力介入程度
·无效婚姻:严重违反婚姻制度和社会公德,公权力介入程度高,原告起诉后不可撤诉,法院对婚姻效力不作调解,只依法判决。
·可撤销婚姻: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态度,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起诉后可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
总结:无效婚姻是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公权力主动干预;可撤销婚姻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未履行告知义务,需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撤销,且有严格时效限制。两者最终法律后果相似,但形成原因、请求权主体和时效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