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折价补偿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折价补偿工程款可以参照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赔偿损失应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而无效,原告作为承包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应当依据双方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原告折价补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保留完整的证据以证明施工的工程价款或者对方在造成损失上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以便事实查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