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有效表示形式,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可留痕的方式。
根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并未将表示形式限定为书面、公证等,因此口头形式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并非“口头表示一律无效”。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受遗赠人可以书写一份正式的文件,在文件中清晰地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同时详细说明遗赠的相关内容,包括遗赠财产的具体情况,像房产的地址、面积,车辆的品牌、型号等,以及明确表达接受遗赠的意思。
2、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如邻居、朋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证人需能清晰陈述口头表示的时间、地点、内容。
3、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佐证(如现场录音记录接受遗赠的明确表述)。
4、受遗赠人通过实际行为表明接受遗赠也是有效的方式。例如,受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遗赠的财产,对遗赠财产进行管理、修缮等行为,都可视为接受遗赠的表示。
5、通过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体现了尊重遗嘱人(亦即财产所有人)意愿的原则。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