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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损,责任谁来担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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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14:13:01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1、乘客。乘车人下车前负有观察车辆后方交通状况、确保安全的法定义务。无论司机是否提醒,乘客作为车门开启的直接行为人,若因疏忽未履行观察义务导致事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司机。司机负有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的义务,且需将车辆停放在合法、安全的位置。若司机未履行提醒义务、违规停车(如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未确保车辆完全停稳就让乘客下车,需承担相应责任。

  3、保险公司。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规定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若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如逆行、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骑行),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乘客与司机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收集就医时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为索赔提供依据。若双方就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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