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2025-04-1-112-001/刑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17/(2023)桂01刑终2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8.11裁判要旨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获得贷款后的用途,贷款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入库编号:2025-04-1-112-001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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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16:36
广东
19人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审理执行案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办案,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参考案例: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2025-04-1-112-001/刑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17/(2023)桂01刑终2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8.11裁判要旨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获得贷款后的用途,贷款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入库编号:2025-04-1-112-001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平与被告人谭某、傅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利用邱某平实际控制的广西万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桂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家关联公司编造虚假的企业购销合同,通过谭某、傅某的介绍及协助,以虚假的个人大额定期存单作质押的方式向广西北某银行南宁琅东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被告人王某(原广西北某银行南宁琅东支行第三营业部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对邱某平、谭某提交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层批,使邱某平顺利获取了10笔银行贷款。该10笔贷款分别为:1.2018年12月6日广西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500万元;2.2018年12月27日广西汉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贷款470万元;3.2019年8月14日广西能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285万元;4.2019年8月20日广西能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715万元;5.2019年9月5日广西万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2020年7月5日到期);6.2019年10月12日广西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500万元(2020年8月12日到期);7.2019年10月15日广西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金额470万元(2020年8月15日到期);8.2019年11月5日南宁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2020年11月5日到期);9.2019年11月12日广西汉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2020年11月12日到期);10.2020年1月10日广西万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950万元(2021年1月9日到期)。其中第1-4笔贷款合计1970万元案发前已还清,第5笔贷款案发前已还款450万元。截止案发,上述第5笔贷款有550万元未偿还,第6-10笔贷款均未偿还,合计人民币4470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由于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被告人邱某平与被告人王某商议,由邱某平提供资金以他人名义在广西北某银行金湖支行办理五张共计3200万元的个人定期存单,后以存单为质押物,利用邱某平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使用虚假的存单止付手续向北某银行南宁琅东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邱某平提交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层批,邱某平顺利获取了3笔银行贷款。该3笔贷款分别为:1.2020年1月22日广西货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950万元(2021年1月21日到期);2.2020年3月11日广西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2021年3月10日到期);3.2020年3月18日广西迅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1000万元(2021年3月17日到期);合计人民币2950万元。银行发放贷款后,在王某的帮助下,邱某平使用定期存单件指使公司员工到银行柜台将质押的3200万元定期存款取走。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广西南宁伟某贸易有限公司代广西迅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贷款550万元,代广西货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前归还贷款450万元,广西南宁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广西货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贷款500万元,广西货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339783.33元。经核算,邱某平控制的上述公司自广西北某银行贷款尚有本金5920万元未归还,全部贷款均已到期。再查明,在公安机关立案时,除第一笔贷款即2019年9月5日广西万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已经到期之外,其余贷款尚未到期,偿还期限时间段为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1)桂0103刑初7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谭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平、谭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桂01刑终2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判项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