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陈某某将真实房屋所有权证交与陈某1进行伪造,后签订借款协议时提供给王某1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由陈某4带去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是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真实证件伪造而成。
案例索引(2017)冀0133刑初115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位于赵县北环路南侧(430134-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缺乏资金,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1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逾期不还40万元借款自愿将北环路南侧(430134-1)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归王某1。签订协议时一并将伪造的该房屋所有权证(赵房权证城字第××号)交与王某1。案发后,王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此房屋所有权证,经赵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实,此证非经该局核发。
法院认为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权利性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指无权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制作国家机关的证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指对国家机关证件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编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指对真实的证件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本案中能够直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即被告人陈某某将真实房屋所有权证交与陈某1进行伪造,后签订借款协议时提供给王某1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由陈某4带去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是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真实证件伪造而成,本案直接伪造证件的嫌疑人未被查获,卷宗中缺乏相关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纵观全案,被告人陈某某也不存在买卖、变造的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