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具有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二是收养的解销效力,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亦称收养关系,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之要式的法律行为。[1]收养的目的是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使被收养人取得收养人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完全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的法律效果基本上都包括拟制和解销两种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消除效力是收养法律效果的基本内涵,为各国立法例普遍接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