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比如、实践中存在的.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之类的关系?判断这个问题,就可以看用工有没有人格从属性。如果司机每天接受单位的业务安排.在单位的指挥下开展业务、营运所得归单位,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者里程获得劳动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如果司机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业务的时候就接受单位的安排,单位没有业务的时候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还可以承接其他单位的业务,此时双方之间就可能是承揽关系。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比如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承包者对于企业。解读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普通民事雇佣(如承揽、委托等)的核心区别在于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两个层面。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及实际应用的总结:1.人格从属性定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高度控制,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自主决策权较低。关键判断因素:工作指令:是否需服从单位的日常管理(如考勤、任务分配)。自主性:能否自由决定工作方式或拒绝任务。风险承担:经营风险由单位承担(如车辆维护、事故责任)。报酬性质:按劳动量(时间、任务)获得固定报酬,而非经营收益分成。案例应用:司机与物流公司:劳动关系:司机每日接受调度,车辆由公司提供,收入归公司,司机按出车次数获酬,无其他业务自由。承揽关系:司机自主接单,可同时服务多个平台,自担车辆费用和风险,按单结算报酬。外卖骑手:全职骑手(受平台严格管理、排班)→劳动关系。众包骑手(自主接单、无考勤)→民事雇佣。2.组织从属性定义: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组织成员,需遵守规章制度并履行成员义务(如保密、合规)。适用场景:即使人格从属性较弱,但若劳动者在组织内承担角色(如律师在律所、会计师在事务所),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判断重点:组织归属:是否以单位名义开展工作,使用单位资源。制度约束:需遵守单位纪律(如培训、着装、流程)。长期性:是否作为组织的一部分持续提供服务。案例应用:律师与律所:受雇律师需遵守律所管理、参与集体培训→劳动关系。合伙人律师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非劳动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员工承包项目但受企业制度约束→劳动关系。外部承包方独立运营→民事关系。3.补充考量因素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依赖单位为主要收入来源。合同形式: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享有社保、福利。行业特殊性:如演艺行业、网约车平台可能存在灵活用工的特殊规定。总结:从属性的综合判断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强控制)或组织从属性(纳入生产系统)至少满足其一,通常需结合两者。民事雇佣:劳动者高度自主,无组织融入,风险自担,报酬基于成果而非劳动过程。示例分析:网约车司机:若平台强制接单率、设定服务标准并处罚,司机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司机完全自主接单,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为民事关系。
通过多维度分析从属性,可更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避免单一标准的局限性。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和地区法规进行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