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涉及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监护责任,涉及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还涉及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收养。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判定原则与亲生子女类似,主要依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意愿以及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具体办理地点需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确定。收荞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