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有何法律规定

#综合咨询

994浏览

2025-11-06 11:02:45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的出具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警告,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公安机关送交告诫书,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即视为送交。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应当进行查访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