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的出具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警告,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公安机关送交告诫书,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即视为送交。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应当进行查访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