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24条

#知识产权

898浏览

2025-11-03 10:39:36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