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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入住,定金、租金能否退回?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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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4:38:53

李志君

李志君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姜某、毕某二人欲租赁某房屋,与房主于某约定年租金10000元,3月9日,姜某、毕某向于某微信转账5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此5000元为房屋定金。

 

    4月15日,姜某、毕某又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因姜某、毕某未在案涉房屋内经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双倍返还定金和租金。

 

    法院审理姜某、毕某为租赁房屋第一次向于某支付5000元,姜某、毕某主张此5000元不是定金,而是租金,但姜某、毕某在诉状中已写明交付定金5000元,且于某在收到此5000元后在微信聊天中载明定金5000元,姜某、毕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此5000元为定金,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成立。案涉房屋年租金双方约定为100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年租金的20%即2000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对于定金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于某应返还姜某、毕某3000元。承租人姜某、毕某主张案涉房屋有他人与其经营项目相同,无法使用,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要求出租人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姜某、毕某未实际租赁案涉房屋,其要求于某返还房租5000元(即第二次支付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