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自甘风险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受害人是自愿参加,非被胁迫、受欺诈参加活动,即受害人必须亲自加入活动或者进入活动场地,愿意承担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两个方面,必须是合法的,也必须具有一定的风险,如足球、篮球、羽毛球、跆拳道、柔道等。
三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如跳水、跳高等虽有风险,但不涉及其他参加者的活动,自然原因引发的损害,均无法适用。
四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然,这里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并不只是简单以违反比赛、活动规则来认定,需要从其他参赛者的行为、活动的种类特性、举办规格、活动目的等方面来进行考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