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法院通常不会更换,但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需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的连贯性和公正性,同时避免因更换法院可能导致的程序混乱或资源浪费。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能够以全新的视角和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有助于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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