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采取“特殊保护”原则,突破“自然人出生时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则,为胎儿预留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出生后的生存与发展权益。
继承开始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参与遗产分配。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若其配偶已怀孕,胎儿虽未出生,仍被法律“视为”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如父母、配偶)共同参与遗产分配。若胎儿出生时为健康活体,其之前被保留的遗产份额正式归其所有(通常由监护人代为管理)。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拟制失效,之前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需重新分配,由原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按法定继承规则平分。若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保留的份额则成为胎儿的遗产,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限于继承,还包括接受赠与、侵权损害赔偿等场景。他人可直接向胎儿赠与财产(如祖父母赠与房产、存款),该赠与有效,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若胎儿在母体中因他人侵权行为受损(如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残疾),胎儿出生后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需以“出生为活体”为前提,若出生为死体,由其父母主张丧葬费等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