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当事人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9、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答: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10、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借款人借款后第6个月开始,出借人多次催促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从出借人催促借款人还款至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这段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期限内?
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出借人催促借款人还款至借款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这段时间可以认定为合理期限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