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卖家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只要是在签收之前发生的物品的损坏,都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是退款。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的检查,确认商品无误后再签收。如果是没有检查,在签收之后发现有问题,应当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跟卖家协商,如果是本来就有质量问题则卖家应该退换货。如果是运输的问题,则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